《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特定规定。这些特定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以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等。这一条款的设置,旨在确保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不干扰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同时也保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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