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确实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一条款直接确立了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义务。
二. 制度实施与后果
- 为贯彻落实这一法律规定,部分法院如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制定了《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规定》,细化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制作了相应的申报表格,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以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 若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三. 实际案例
- 以李某与张某的离婚案件为例,双方因感情破裂而诉诸法院。在离婚诉讼期间,法院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向双方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和《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既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案件的顺利审理。
我建议: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