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交通费主张人一般指的是因交通事故导致非经营性车辆无法使用,进而产生额外交通费用的受害方。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 行人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行人作为交通事故的参与者,若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包括需要支付替代性交通费,则具有作为原告起诉肇事方的资格。
- 实例分析:例如,行人在过马路时被车辆撞伤,同时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原有的交通工具(如自行车),因此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如打车费用)可以由行人作为主张人向肇事方索赔。
二. 乘车人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包括替代性交通费在内的相关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乘车人,无论是有偿同乘者还是无偿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若因肇事方的行为导致需要支付替代性交通费,同样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 实例分析:例如,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公交车无法继续使用,乘客因此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如打车回家或去上班的费用)可以由乘客作为主张人向肇事方索赔。
三. 车主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当事人”即包括车主。
- 实例分析:例如,车主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需要维修,期间车主因无车使用而产生的租车费用或公共交通费用等替代性交通费,可以由车主作为主张人向肇事方索赔。
综上所述,代替交通费主张人主要指的是因交通事故导致非经营性车辆无法使用,进而产生额外交通费用的行人、乘车人以及车主。他们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或受损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责任方索赔替代性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