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鞋子拿走后归还,是否构成盗窃,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拿走鞋子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打算将鞋子据为己有,不再归还,那么即使后来主动归还,也仍然构成盗窃。因为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归还只是事后的行为,不影响盗窃的成立。此时,归还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情节予以考虑,但并不能改变盗窃的性质。
如果拿走鞋子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只是出于好奇、试穿或者临时使用等目的,并且之后及时归还,那么一般不构成盗窃。因为这种行为缺乏盗窃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的目的。
特殊情况的考虑:如果拿走鞋子后,由于某种原因(如被发现、良心发现等)而主动归还,并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说可能构成盗窃,但考虑到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及时归还避免了损失,因此在实际处理中可能会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将鞋子拿走后归还是否构成盗窃,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你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