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没有法律义务支付已婚生子瘫痪姐妹的护理费。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兄、姐对未成年弟、妹,以及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的扶养义务。但在此案例中,瘫痪的姐妹已经结婚生子,不属于未成年或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况,因此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扶养义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此条款规定了老年人与配偶的相互扶养义务,以及由兄、姐扶养的弟、妹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的扶养义务。但此案例中,瘫痪的姐妹并非年老无赡养人,且未提及是由其他姐妹扶养长大,因此也不符合该条款的扶养义务条件。
二. 实际情况分析
三. 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姐妹没有法律义务支付已婚生子瘫痪姐妹的护理费。当然,从道德和亲情的角度出发,姐妹之间可以相互帮助和支持,但这并非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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