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40条第三款司法解释-张明珠律师|法行宝
2025-07-05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内容及解读如下:

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原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详细解读

  1. “客观情况”的定义:

    • 这里的“客观情况”指的是不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2.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

    • 客观情况变化应当是不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 客观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实质的影响,使得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对于企业基于经营状况而做出的战略调整,应当考量决策的过程是否民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在决策过程中是否与员工进行过协商等。
  3. 用人单位的解除权:

    • 在满足实体条件(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和程序条件(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了协商,但结果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款规定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 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

    •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履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
    • 只有在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合意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
  5. 错误操作的法律后果:

    • 如果用人单位未正确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可能会承担违法解雇的法律责任。

实际应用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在依据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确保同时满足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法,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