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成员通常不对外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特别约定。具体分析如下: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
- 在建设工程中,联合体成员之间通常会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自的工作和责任。当联合体中的某一成员与施工分包人签订合同时,该合同仅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合同相对性。
- 因此,除非联合体协议或相关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其他联合体成员通常不对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并不直接意味着联合体成员之间或对联合体外部的施工分包人也承担连带责任。
- 连带责任通常需要在合同或法律中有明确的约定或规定。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联合体成员的身份就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案例:
-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也倾向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来判断联合体成员的责任。例如,在某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施工单位将附属工程分包给施工分包单位,后分包单位因未足额收到工程款而起诉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联合体成员)。二审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改判设计单位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联合体成员通常不对外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在联合体协议或相关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仔细审查联合体协议和相关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