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击毙持刀行凶的歹徒。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条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界限,警察在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包括击毙歹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第六项明确提到“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持刀行凶显然属于此类暴力行为,警察在警告无效后,有权使用武器。
二. 情况分析
三.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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