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不能使用拘传手续。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而拘传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传唤的一种手段。因此,拘传与自首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
具体来说,自首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现出悔罪态度,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自愿行为。而拘传则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在犯罪嫌疑人拒不到案或者逃避侦查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依法将其强制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因此,自首不能使用拘传手续,两者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别。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的情节,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酌情考虑,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处理。但如果是通过拘传手段将犯罪嫌疑人强制传唤到案,则不能视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