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不需要生效判决确认。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前提,而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在这些条件中,并未要求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实际上,代位权诉讼本身就是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权数额的争议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解决,而不必事先通过生效判决来确认。
因此,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前提,而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行使。如果债权人认为自己的债权受到了损害,且满足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