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罪之所以也具备社会危害性,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教唆行为的独立性:教唆犯通过言语、文字或其他方式,故意引起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图。这种行为本身虽不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阶段,但通过诱导、怂恿等方式,使原本无犯罪意图或犯罪意图不坚定的人产生并坚定了犯罪决心。这种诱导性行为,增加了社会上的犯罪风险,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
教唆对象的特定性:教唆犯的对象通常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意味着,教唆犯不仅针对有辨识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诱导,而且其教唆行为往往能够成功引发犯罪。这种对特定对象的教唆,进一步加剧了犯罪的发生概率,从而对社会造成危害。
教唆故意的双重性:教唆犯在主观上必须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同时,教唆犯对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行为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这种故意的双重性,表明了教唆犯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明确的预期和追求,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
教唆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性: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当被教唆者接受了教唆并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就转化为了实际的犯罪结果。这种因果关系不仅体现了教唆犯对犯罪结果的控制力,也进一步证明了其教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教唆犯罪之所以具备社会危害性,是因为它通过诱导、怂恿等方式,使原本无犯罪意图或犯罪意图不坚定的人产生并坚定了犯罪决心,增加了社会上的犯罪风险;同时,教唆犯对特定对象的教唆、其主观上的故意以及教唆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进一步加剧了犯罪的发生概率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