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原则是吸收还是-孙晓峰律师|法行宝
2025-02-08 刑事辩护

数罪并罚的原则并非单纯的吸收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一. 数罪并罚的原则

  • 数罪并罚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并非单纯的吸收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一规定体现了数罪并罚的并科原则与限制加重原则的结合,而非单纯的吸收原则。

二. 吸收原则与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的区别

  • 吸收原则:指在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但我国刑法并未完全采用这一原则。
  • 并科原则: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但我国刑法也未完全采用简单的并科原则,而是有所限制。
  • 限制加重原则: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正是这一原则与并科原则的结合。

三. 具体执行方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具体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的执行方式均有所规定。例如,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这些规定均体现了数罪并罚的复杂性和灵活性。

综上所述,数罪并罚的原则并非单纯的吸收原则,而是并科原则与限制加重原则的结合。在具体执行时,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酌情决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