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数罪并罚和吸收并罚区别-郑玉强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刑事辩护

刑法中的数罪并罚与吸收并罚(通常指吸收犯的处理原则)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适用情形及处罚原则上。以下从这三个方面为您详细解析:

1. 概念上的区别

  • 数罪并罚:是指对同一犯罪主体在判决宣告前或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其犯有数个独立犯罪,依法对这些犯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原则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它强调的是“一人犯数罪”时的刑罚合并处理。

  • 吸收并罚(吸收犯):则是指数个犯罪行为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这里的关键是“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被吸收的行为不再单独定罪量刑。

2. 适用情形的区别

  • 数罪并罚:适用于一人犯数罪的情况,包括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以及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例如,某人既犯有盗窃罪,又犯有诈骗罪,且两罪均独立成立,此时应适用数罪并罚。

  • 吸收并罚(吸收犯):适用于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这些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即一个行为是另一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例如,非法制造枪支后又持有该枪支,非法制造行为吸收了非法持有行为,仅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

3. 处罚原则的区别

  • 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具体限制包括: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同时,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 吸收并罚(吸收犯):在吸收犯的情况下,由于被吸收的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此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法院会按照吸收后的行为进行立案和处罚。例如,在非法制造枪支后持有的案例中,仅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不再对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单独定罪。

总结与建议:

  • 数罪并罚与吸收并罚在刑法中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刑罚裁量规则。数罪并罚强调的是对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而吸收并罚则侧重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关系。

  •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是适用数罪并罚还是吸收并罚。这要求律师具备扎实的刑法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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