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采取的原则-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6-03-10 刑事辩护

数罪并罚采取的原则主要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以及折衷原则(混合原则),以下是对这些原则的详细解释:

  1. 吸收原则:

    • 含义: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
    • 适用情形:特别地,当数罪中宣告几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时,仅执行一个死刑;当数罪中宣告几个无期徒刑或最重为无期徒刑时,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例如,若某人因犯甲罪被判死刑,同时因犯乙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则仅执行死刑,有期徒刑10年被死刑吸收。
  2. 限制加重原则:

    • 含义:以数罪中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内加重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是在数罪分别宣告的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限度。
    • 适用情形: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确立了这一原则,并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最高刑期进行了限制。例如,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 并科原则(相加原则):

    • 含义:将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简单相加,罚金之间也简单相加。
    • 适用情形:实践中,由于这种原则可能导致刑罚过重,因此很少单纯使用。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主刑和附加刑并存时,应并科执行;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应分别执行。
  4. 折衷原则(混合原则):

    • 含义:根据不同情况,兼采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
    • 适用情形:我国刑法采用此原则,具体表现为:对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采用吸收原则;对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对于附加刑采用并科原则。例如,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且涉及不同刑种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些原则来决定执行的刑罚。

在实际应用中,数罪并罚的具体原则选择取决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适用上述原则中的一种或多种,以确保刑罚的准确性和适当性。例如,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并遵守相应的刑期上限规定。同时,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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