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救助金,也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不是由肇事者申请的。其申请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如果受害人意识清醒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受害人本人可以直接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其次,若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时,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等监护人)有权代为申请。另外,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丧失意识或行动能力,无法自行申请,那么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也可以代为申请。
再者,医疗机构在紧急救治受害人过程中,如果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医疗机构可以在抢救结束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
此外,在受害人死亡且需要垫付丧葬费用的情况下,如果相关费用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保或逃逸,殡葬服务机构也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
还有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在某些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知相关机构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并出具相应的通知书明确相关信息。但这一点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救助金的申请主体是多样的,并不包括肇事者。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遇到了需要申请交通事故救助金的情况,建议先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并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如有需要,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具体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