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籍的儿子去世后,其儿媳和孙子在中国没有继承权,但中国籍的父母有继承权。具体分析如下:
一. 新加坡国籍的儿子去世后,其儿媳没有继承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儿媳并不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列,因此没有继承权。
二. 新加坡国籍的儿子去世后,其孙子也没有继承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但在此情况下,是儿子(被继承人)去世,而非儿子的子女(即孙子)去世,因此孙子并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没有继承权。
三. 新加坡国籍的儿子去世后,中国籍的父母有继承权
-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因此中国籍的父母在儿子去世后具有继承权。
综上所述,新加坡国籍的儿子去世后,其儿媳和孙子在中国没有继承权,但中国籍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