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1条的执法主体是-陈楚律师|法行宝
2025-07-03 侵权纠纷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1条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具体来说,对于违反该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由这些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则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如果你有其他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或者相关环保法律的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