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9条第9项诉讼标的如何理解-裴育律师|法行宝
2025-07-03 行政纠纷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9条第9项中提到的“诉讼标的”的理解,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深入解析:

首先,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标的通常指的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请求法院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接下来,我们具体看《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9条第9项的规定。这一项规定的是,当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这里的“羁束”指的是已经受到法律上的约束或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某个行政行为已经经过了法院的审理,并作出了生效的裁判或调解书,那么该行政行为就已经有了法律上的最终处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再次就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由于诉讼标的已经受到了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羁束,法院就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规定呢?这是为了避免重复诉讼和浪费司法资源。如果允许原告就同一个行政行为反复提起诉讼,那么不仅会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也会给被告和原告带来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而且,生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已经对行政行为作出了法律上的评价和处理,再次起诉也没有实际意义。

因此,在理解《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9条第9项时,我们需要明确诉讼标的的含义,以及“羁束”所代表的法律上的约束或限制。当诉讼标的已经为生效裁判或调解书所羁束时,原告就不能再次就该诉讼标的提起诉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