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二 2025年2月1日实施 内容是啥-王安春律师|法行宝
2025-02-07 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23条,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问题。以下是司法解释(二)的核心内容:

一. 明确重婚绝对无效

  •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规制“离婚逃债”行为

  •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三. 明确同居期间析产纠纷财产分配原则

  •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包括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
    2. 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四. 明确父母给子女购房出资离婚时房产分割原则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五. 明确夫妻间给予房产离婚时处理原则

  •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六. 明确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

  •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七. 明确离婚协议约定给子女的财产不能随意撤销

  • 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反悔的,反悔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此外,司法解释(二)还涉及了夫妻间网络打赏、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抢夺藏匿子女行为规制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引。

我的观点: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您在婚姻家庭领域遇到法律问题,可以依据该司法解释进行理解和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