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针对民法典实施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如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归属、一方基于婚姻给予房产的认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一.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归属
全额出资:
- 明确约定: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
- 未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
- 明确约定: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
- 未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二. 婚前给予另一方房产的认定
未转移登记:
- 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已转移登记:
- 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三.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赠与无效及财产追回
赠与无效:
-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财产追回:
-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 其他重要规定
同居关系析产:
-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网络打赏:
-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撤销:
-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依法予以支持。但需注意,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子女抚养权:
-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人民法院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若一方存在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等,将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以上内容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详细解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