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部司法解释针对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新问题和社会热点,进一步细化了裁判规则。以下是关于该解释的核心内容解读:
一.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归属规则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若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且未明确约定赠与双方,房屋通常判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法院会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根据出资比例分割,但补偿金额不完全按出资比例确定,需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子女抚养情况等调整。
二. 夫妻间给予房产的认定
婚前或婚后加名:若一方婚前房产婚后为另一方“加名”但未完成过户,法院会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贡献、离婚过错等因素,判决房屋归赠与方所有,并确定补偿金额。
已登记为双方共有:若房产已登记为双方共有,原则上视为共同财产分割,但需结合赠与目的、婚姻存续时间等调整比例。
三.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赠与无效及财产追回
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无效:夫妻一方因重婚、同居等违反忠实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全额返还。
网络打赏或转移财产:未经配偶同意在网络平台大额打赏或转移财产,另一方可在离婚时主张少分或不分财产。
四.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抢夺、藏匿子女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可能丧失直接抚养权,法院会优先考虑未实施抢夺行为的一方,并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强制要求返还子女,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五. 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归属的不可撤销
财产给予子女不可反悔: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该条款一经约定不可撤销。若撤销,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只有在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时,才可请求撤销。
离婚协议与债务:若夫妻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可申请撤销相关条款,但需综合考虑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公平性等因素。
这部司法解释的核心理念是平衡个体利益与家庭和谐,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减少因财产纠纷导致的家庭矛盾。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