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行使了立法权。
在我国,立法体制具有“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特点。其中,“一元”是指立法体制的统一性,即只存在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两级”是指立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等级。在中央层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修改法律是其主要职能之一。
具体来说,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也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包括对已有法律的修改和补充。因此,当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时,它实际上是在行使其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权。
这一权力的行使,不仅体现了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职权,也反映了我国立法体制的统一性和层次性。同时,通过修改立法法,全国人大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