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其他积极参与者的认定-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02 刑事辩护

关于聚众斗殴罪中“其他积极参与者”的认定,这是一个涉及刑法具体适用和司法实践判断的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给出的详细解答:

核心结论:

“其他积极参与者”的认定,关键在于分析行为人在聚众行为、斗殴行为或聚众与斗殴整个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所体现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而非单纯看其斗殴行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所作用的大小。

详细分析:

  1. 主观恶性的考量:

    • 积极参与者通常具有明显的斗殴故意,即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积极、主动地加入其中,对斗殴行为有强烈的主观意愿和推动作用。
    • 这种主观恶性体现在行为人主动参与、积极策划、组织或强烈要求参与聚众斗殴活动中。
  2. 客观行为的体现:

    • 积极参与者在聚众斗殴中通常起重要作用,如召集人员、准备工具、确定斗殴时间地点等组织行为。
    • 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且情节较严重,如持械攻击对方、对他人造成较重伤害。
    • 在斗殴过程中起关键推动作用,如在场面混乱时带头冲击对方阵营等。
  3. 参与程度的判断:

    • 积极参与者积极配合首要分子行动,听从指挥且行动积极主动,在斗殴中表现活跃。
    • 相较于一般参与者,积极参与者的行为更突出,对斗殴的发生、发展起到较大促进作用。
  4.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 司法实践中,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审查证据,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客观表现,准确认定聚众斗殴积极参与者。
    • 认定过程中会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表现、在整个事件中所起作用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举例说明:

以某案例为例,被告人杨某某在聚众斗殴中,受他人之邀积极主动参与,并在斗殴过程中两次积极主动地用拳头和皮带参与殴斗。其客观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足以反应其主观恶性之大。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系本案的“其他积极参加者”并定罪处罚,这是符合聚众斗殴罪之立法本意的。

综上所述,“其他积极参与者”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以及参与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应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