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病假规定-曾文峰律师|法行宝
2025-02-05 劳动纠纷

公务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根据病假时长和工作年限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一.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1.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1.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其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 特殊人员的病假工资待遇:

  • 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
  •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 病假期间工资的低限:

  • 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 其他待遇:

  • 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 病假期间享受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这些规定均来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