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那么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因特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如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因经济性原因需要裁减人员,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如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也需要向被裁减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的特定情形:在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特定情形下,如果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需注意,如果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除外。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详细列举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这些情况,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