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撤销废止效力上有什么区别-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7-02 行政纠纷

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在效力上确实存在明显的区别,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解析: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1.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这通常是因为行政行为存在合法要件缺损(如主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法)或不适当的情况。

  2. 行政行为的废止:则是因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导致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将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者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再或者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二、法律效果不同

  1.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效果:

    • 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且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即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 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2.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效果:

    • 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 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方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任何补偿。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在产生的原因和法律效果上均存在显著差异。撤销通常是因为行政行为本身存在问题,需要被纠正,且撤销后具有溯及力,行政主体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废止则是因为外部环境或政策的变化,导致行政行为不再适应当前情况,废止后不具有溯及力,行政主体也无需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