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客运车辆跑货拉拉出了追尾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是否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即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即车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这一通知义务,且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了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您提到的情况中,如果客运车辆原本投保的是非营运性质的保险,但车主却用它来从事货拉拉这样的营运业务,这就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使得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如果车主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前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新的风险水平调整保险费或保险条款,那么在发生追尾事故后,保险公司很可能会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它仍然需要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交强险是强制性的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权益。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相对较低,通常只能覆盖部分损失。
因此,对于客运车辆跑货拉拉出了追尾事故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赔偿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车主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很可能会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车主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前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新的风险水平调整保险费或保险条款。同时,也建议车主在投保时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