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才坤犯了故意杀人罪。以下是对此案的详细分析:
一. 案件背景与经过
案件背景:2012年7月1日,时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的李才坤,制造了一起假劫案,并将“劫匪”班统陆一枪毙命。
案件经过:李才坤在侦查阶段多次详细供述其因憎恶班统陆,而想制造一起假持刀抢劫案将班统陆开枪击毙,并为此准备刀具、寻找报假案的黄某某,最后开枪击毙班统陆。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李才坤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 法律分析与判决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才坤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才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李才坤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尽管李才坤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获得谅解,且其犯罪行为有特定的动机和背景,但鉴于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然而,考虑到其赔偿和谅解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三. 李才坤的辩解与法院的态度
李才坤的辩解:李才坤在法庭上始终拒不认罪,并辩解称班统陆曾扬言要报复警察,且其身上有纹身,看上去就不是好人,因此自己是在进行自我防卫。然而,这些辩解并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的态度:法院认为,李才坤的供述内容有多项证据的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李才坤作为一位持枪工作的人民警察,不但没有善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反而利用职务之便,因一己之私设计陷害他人,并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剥夺他人生命,其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综上所述,李才坤因犯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考虑了具体案情中的特殊因素。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