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护权纠纷诉讼案件的管辖规定,主要遵循的是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以及特定情形下的特殊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一般管辖原则
在监护权纠纷诉讼中,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对于公民而言,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特殊管辖情形
涉及军人的监护权纠纷: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其他特殊情形:
三、管辖权异议
在监护权纠纷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则会裁定驳回。
综上所述,监护权纠纷诉讼案件的管辖规定既遵循了一般的地域管辖原则,也在特定情形下作出了特殊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性质来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