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做博士后是可以离职的,但离职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流程。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包括博士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通常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是试用期内,则需提前三日通知)。这是为了确保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人员调整和工作交接。
其次,博士后在站期间与设站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在站时间、岗位性质和工作地点等信息。如果博士后决定离职,应与设站单位协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科研项目结算、资金退回(如有)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博士后在享受某些资助或福利(如在站生活补助、出站科研资助等)期间离职,可能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定。例如,根据深圳市的相关政策,博士后在出站科研资助发放后一年内离职,并在本市继续从事科研工作,且原所在单位未形成任何支出的,原所在单位需要将科研资助全额退回相关部门专用账户后,新单位才能重新申请发放。
此外,如果博士后在离职时存在未休年休假等情形,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为博士后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博士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能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博士后在企业离职时需要遵循《劳动合同法》及企业相关规定,并与设站单位协商办理离职手续。在离职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资金退回、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以及违约金支付(如有)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