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该法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具体来说:
- 责令停止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会首先责令停止建设,以防止违法建设给规划的实施带来更多不利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如果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限期拆除: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全部或部分违法建筑物。
-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对于已形成的违法建筑,如果已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但又不能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决定无偿没收该建筑或其他设施,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因此,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可能会面临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拆除或没收等法律后果。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