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主要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具体来说:
中央企业:对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及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设主管部门等)决定。
地方企业:对于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决定。
特殊行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的违法行为,且需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在决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相关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条件,包括查明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同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权责统一”原则,即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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