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后纪委擅自修改记录是违法的。
首先,从法律原则上来看,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已经结案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记录。这是因为,这些记录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形成,就应当保持其原始性和真实性,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其次,纪委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其职责是监督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纪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擅自修改结案记录,不仅违反了法律原则,也损害了纪委的公信力和形象。
最后,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如果纪委确实发现结案记录存在错误或需要更正的地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比如通过申请再审、提出抗诉等方式,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和处理。而不是擅自修改记录,破坏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结案后纪委擅自修改记录是违法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原则,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如果发现有此类行为发生,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