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可以主张利息。一般应从主张权利之日或者立案之日开始计算。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法律解释
票据法并未明确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范围是否包括资金占用费(即利息)。但票据法关于持票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是为维持失权持票人与出票人、承兑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防止出票人和承兑人因此获得不当得利。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从本质上看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该不当得利系金钱利益,具有当然产生法定孳息(即利息)之特性。对持票人来说,票据利益之丧失或取得亦必然同时丧失或取得利息。因此,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中所指向的“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应当包含票据利息。
实际操作
在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中,原告可以主张资金占用使用费(即利息),并且这一主张通常会被法院支持,但具体起算点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实践中有从主张权利之日或者立案之日开始计算的情况。
综上所述,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可以主张利息,这是基于票据法的立法目的以及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性质所得出的结论。在实际操作中,原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相应的利息。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