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规定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在某些情况下不需要公示30天。具体来说: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的相关回复(如财办库〔2015〕111号),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项目,即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无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紧急采购或添购情形: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相关政策解读,单一来源采购的第二种适用情形(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和第三种适用情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时,虽然需要财政部门批准,但并不需要公示。因为紧急采购情况下时间紧迫,公示会浪费时间;而添购情况则是直接从原供应商处采购,公示同样没有必要。
综上所述,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是否需要公示30天,取决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是否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是否符合特定情形等。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具体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