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是否需要公示,主要取决于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的相关回复(如财办库〔2015〕111号),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如果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然而,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并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则需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进行公示。具体来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无需公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同时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综上所述,单一来源采购是否需要公示,取决于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