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务侵占常见情形有哪些 飞单-周汉一律师|法行宝
2025-06-28 公司事务

企业职务侵占的常见情形中,有一种特别值得注意的就是“飞单”。所谓“飞单”,简单来说就是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由自己公司做,却将订单放在别的公司做。这是一种对公司不忠且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属于舞弊行为的范畴,并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在“飞单”型职务侵占中,有两个关键的事实需要认定:

  1. 案涉订单须已属行为人单位的订单:

    • 职务侵占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此处的财物,不仅包括已经进入单位账户或者由单位实际控制的财产,还包括单位的可得利益等。订单,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单位的订单即单位的可得利益,因此属于行为人单位所在单位的财物。
    • 在个案认定中,案涉订单是否属行为人单位的订单可能较易发生争议,主要因为相关证据不易收集、固定。比如,在外贸企业中,业务员与客户之间的业务沟通通常通过聊天软件进行,聊天记录事后可能丢失,且交易双方可能未订立正式合同,导致不好界定该订单是否已经确定为行为人单位的订单。在实践中,通常需根据业务员的供述、业务是否来源于单位的独特渠道、行为人单位的经营范围、客户订单要求是否指向行为人单位的独特优势或资源、客户与行为人单位的交易历史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2. 涉案金额的认定:

    • 职务侵占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数额犯,涉案金额直接关系到犯罪是否成立及适用的法定刑。
    • 在“飞单”型职务侵占中,被害单位损失的是订单带来的可得利益,因此该可得利益即为犯罪数额。

举个例子来说明“飞单”型职务侵占:马某作为中智关爱通公司的销售总监,授意其下属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客户公司虚构其他公司系中智关爱通公司关联公司的事实,提供伪造的关系证明函,将原属于中智关爱通公司的业务非法转移至其他公司,并以收取服务费形式谋取非法利益。经司法审计,马某非法转移业务导致中智关爱通公司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80余万元。最终,法院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因此,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飞单”行为的发生。同时,一旦发现“飞单”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