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诈骗受害人识破骗局后“自愿”给钱,一般不构成诈骗罪既遂,因为此时受害人主观上已明知真相,不存在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情况。但如果受害人在明知是骗局的情况下,仍因某种原因(如被迫、威胁、贪婪等)而给钱,且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或共犯,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
详细分析:
诈骗罪的基本构成: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要构成诈骗罪,必须满足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等五个构成要件。
识破骗局后的“自愿”给钱:
- 在受害人已经识破骗局的情况下,其“自愿”给钱的行为,显然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 此时,受害人主观上已明知真相,因此不存在被欺骗的情况。
- 所以,这种行为一般不构成诈骗罪既遂。
特殊情况下的法律判断:
- 如果受害人在明知是骗局的情况下,仍因某种原因(如被迫、威胁、贪婪、想要参与分赃等)而给钱,并且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或诈骗罪的共犯等。
- 具体构成何种犯罪,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财物数额以及受害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诈骗受害人识破骗局后“自愿”给钱,一般不构成诈骗罪既遂。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受害人的“自愿”给钱行为并非完全基于其真实意愿,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或共犯。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