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加重处罚。针对你提到的“贪污特定款物但并未造成影响而且也全部上交了”这一情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贪污特定款物的性质:
- 贪污特定款物,如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属于刑法特别规定的犯罪对象。这类款物通常具有特殊的公益性质,因此贪污这类款物的行为在刑法上会被从重处罚。
- 但你提到“并未造成影响”,这意味着贪污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后果,这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
全部上交的影响:
- 你提到“全部上交了”,这表示在案发前或案发后,你已经主动将贪污的款物全部退还。这一行为表明你有悔罪表现,也是量刑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量刑原则:
- 刑法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 在你描述的情况下,由于贪污行为未造成实际影响,且你已经主动上交全部款物,这表明你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悔罪表现。
结论:
- 因此,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虽然贪污特定款物属于刑法从重处罚的范畴,但由于你的行为未造成实际影响,且已经主动上交全部款物,所以在量刑时,法院很可能会考虑这些情节,不会对你加重处罚。
综上所述,你提到的“贪污特定款物但并未造成影响而且也全部上交了”这一情形,在量刑时不会加重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贪污行为本身仍然是违法的,无论是否造成影响或上交,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