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具体来说,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的相关规定,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强调的是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的转变,而劳务派遣用工则属于政府用工方式,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和规章制度。
因此,在政府采购中,不能将劳务派遣用工作为采购标的物,也不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采购服务的程序来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如果政府或政府部门确实需要劳务服务,可以采购一定工作量的服务项目,但应确保采购的是服务而不是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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