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共同受贿的案例-孙树律师|法行宝
2025-06-28 刑事辩护

关于多人共同受贿的案例,我可以为你提供一个具体的实例,并结合法律条款进行解析。

案例概述

在湖南省湘潭市发生的一起案例中,公安民警肖某与负责某交通事故案件的民警郭某,因共同收受肇事司机谭某的贿赂而被查处。具体情节为:谭某为逃避酒驾处罚,找到肖某帮忙“了难”。肖某利用与郭某的关系,通过隐藏血样的方式,使谭某免予刑事处罚。事后,肖某收受谭某2万元贿赂,并将其中的9000元送给郭某。在组织介入调查后,肖某还与郭某协商调换肇事司机血样,以图对抗组织审查。

法律解析

  1. 共同受贿的认定:

    •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在该案例中,肖某与郭某共同收受谭某的贿赂,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谭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共同受贿。
  2. 主观故意的界定:

    • 共同受贿的主观故意是明知自己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受贿犯罪行为,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 肖某不仅收受贿赂,还积极参与谋划,与谭某谈好条件后,再与郭某进行沟通,其主观意图是想和受贿方郭某利用职权积极促成此事,符合共同受贿的主观故意。
  3. 客观行为的指向:

    • 在受贿的帮助行为中,第三者不是仅限于转达意思,而且积极参与收受贿赂。
    • 肖某并不是扮演引荐、撮合行贿方与受贿方认识、沟通的居间角色,而是代表行贿方谭某请托事项、中转贿赂财物并劝说受贿方郭某接受,已经参与到受贿、行贿的具体内容之中。
  4. 行为主体是否依附受贿一方:

    • 共同受贿的共犯依附于受贿一方。
    • 肖某在该案中并不是纯粹作为“传声筒”存在,而是积极出谋划策,与行贿方谈好条件后,再与受贿方进行沟通,是依附于受贿一方的共犯。

处理结果

最终,郭某因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抗组织审查,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肖某因受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被给予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

这个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多人共同受贿的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行为主体的依附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刑事辩护或取保候审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