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职人员在外兼职的问题,其实我国早在多个文件和规定中就有明确的限制和禁止。具体来说:
1986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禁止了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这是比较早期对公职人员在外兼职的明确限制。
1989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已到公司(企业)兼职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必须在1989年3月底以前辞去公司(企业)职务,或辞去机关职务。并明确指出,今后各级党委、政府不再审批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到公司(企业)兼职。新成立的公司(企业),凡有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兼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注册手续。
后续还有一系列的规定和条例对公职人员在外兼职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限制,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都明确规定了公职人员不得违规在外兼职或者从事营利活动。
综上所述,我国从1980年代末就已经开始明确禁止公职人员在外兼职,并随着时间和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和细化了相关的规定和制度。因此,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得违规在外兼职或从事营利活动,以维护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