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确实适用盗窃数额减半的规定。在盗窃罪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作案的,若其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备特定情形,如全部退赃、退赔或主动投案等,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实际上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具体来说,未成年人适用盗窃数额减半的情形主要包括:
未成年人作案: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若其盗窃行为情节轻微,并具备上述特定情形,可以适用数额减半的规定。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除了未成年人作案外,若盗窃行为具有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如初犯、偶犯,盗窃数额刚达到较大的起点;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及主动归还被害人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等,也可以考虑适用数额减半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未成年人适用盗窃数额减半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其盗窃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认知能力、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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