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设立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并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一.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人员构成
- 设立: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需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并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人员构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二.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与工作流程
- 职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医疗纠纷,且调解过程不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工作流程:
- 申请调解: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患双方可共同或一方申请调解,申请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若一方申请,需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 受理与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受理并开展调解工作。若调解过程中需要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可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调解期限: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特殊情况可约定延长调解期限。
三.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效力与终止
- 调解效力:若调解成功,医患双方将达成调解协议。若调解不成,则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 终止调解:若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已被受理,或已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且已被受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重要机构,为医患双方提供了一个便捷、专业的调解平台。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