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危大工程六不施工的是-朱家涛律师|法行宝
2025-06-26 合同纠纷

不属于危大工程“六不施工”的是与“六不施工”原则不直接相关的任何施工行为或情形。具体来说,“六不施工”原则包括:

  1. 未落实前期保障措施不施工: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施工企业需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安全管理措施,且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2. 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批或论证方案、未按方案落实有关措施不施工:危大工程必须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和论证。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并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3. 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施工:危大工程施工前,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4. 未进行现场监督不施工: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及时整改和报告。

  5. 未进行第三方监测不施工:对于需要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并在发现异常时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6. 未经验收合格不施工:对于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必须经施工、监理企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且验收资料必须存档。

因此,任何违反上述“六不施工”原则的施工行为或情形,均不属于危大工程“六不施工”的范畴。如果您在危大工程或施工安全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