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自愿离婚,在民政局办理时仍然需要经过冷静期,不能直接领证。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三十日即为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即使双方自愿离婚,在民政局办理时也需要遵守这一规定,经过冷静期后才能领取离婚证。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无法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希望这个解答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离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如果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