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的规定-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6-25 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下面我将详细解释这两种保证方式及其相关规定:

  1. 一般保证:

    • 定义: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若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也按照一般保证处理。
    • 责任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破产、财产不足以偿债或保证人书面放弃抗辩权时,保证人不得行使该权利。
  2. 连带责任保证:

    • 定义: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责任承担:在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等的还款责任。

关于保证的范围,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在选择保证方式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合理确定并明确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如果您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遇到任何关于保证方式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