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保全需要裁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责任予以接受和处理。如果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申请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例如申请人未提供足够数额的担保,或者案件情况并不紧急等,法院会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这一裁定是书面的,会明确说明不予保全的理由,并送达给当事人。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但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就会裁定不予保全。
因此,不予保全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口头决定,而是需要法院出具正式的裁定书,并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不予保全的裁定不服,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法院会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