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经营许可证,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具体来说: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其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执业登记则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执业登记。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这包括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它们的执业登记同样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根据《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可能下放至县、县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依据当地规定执行。
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等。申请流程通常包括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和办结送达等步骤。办理时限一般为45个工作日,但承诺期限可能更短,具体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
此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还需要进行定期校验,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则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