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